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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7: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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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例如,2018年11月6日,在上海考察时,习近平指出:加强社区治理,既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也要发挥居民自治功能,把社区居民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做到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明确提出: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利,是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初衷所在、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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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9页。(107)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2页。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这样的法律或者工作规定要明确宪法解释的提请主体,启动事由和方式,征求意见机制,宪法解释案的审议程序,表决通过的比例要求,宪法解释的效力位阶,宪法解释的名称和公布等具体问题。(203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21日),载《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第2版。

要坚持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制度,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对明确规定需要政协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对协商的参加范围、讨论原则、基本程序、交流方式等作出规定。这是人权保障理念的通俗表达,感染了全体人民,激励着广大干部。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例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写入现行宪法,就表明了中国宪法能够将长远历史目的与当下具体情势进行区分,通过将阶段性设定为一种工具,以容纳更多有弹性的、侧重探索性的制度安排,避免了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的冒进与激烈变动。没有人民的授权,国家机构就失去了权力的来源和基础,将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章节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能较充分体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性质,[40]就深刻反映了这种同构性逻辑。在西方传统宪法审查机制里,其对象主要是法律,这是立法机构与人民主权分离的必然结果,要防止立法者僭越人民的地位,但在中国,合宪性审查交给最高人民代表机关来行使,它就不仅仅只针对狭义的法律进行审查,要确保法治统一,必须实现审查对象在制度意义上的全覆盖,正如习近平指出: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律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71]20世纪五十年代的吕特案成为永久的基本权利革命的开端,联邦宪法法院发展出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将其客观价值秩序效力辐射到整个法秩序中,宪法诉愿制度的存在更使得公民有可能直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对抗国家机关对基本权利的侵犯。

宪法强调要保护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这是公民最起码的自由和权利。[31]王叔文:《宪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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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的目标是促进各个国家机关围绕总章程设定的战略顶层设计,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完成统一的国家目标与任务,提高国家治理绩效,防止互相掣肘,[77]而不是通过宪法实施来调控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处理以政党竞争为核心的政治意志博弈过程。尽管中国宪法实施也蕴含着重要的人权保障目标,但它不是通过直接在具体法律争议中适用基本权利条款来实现,治理型宪法更多将其纳入国家宏观制度设计与安排中,通过执行这些制度来发挥权利保障功能。六、结语 在学理上深入探究依宪治国的中国逻辑是我们坚持依宪治国的理论前提,也是宪法的中国学应有的理论追求,更是超越西方宪法观为我们设定的时空秩序、寻求宪法的中国主体性之必然。[35]舍勒,见前注[7],第68-245页。

[13]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载肖蔚云等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100]这是典型的事后审查。[86]Georg Vanberg, The Politics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in German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66. [87]刘少奇,见前注[3],第22页。[89]因为五四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同过渡时期的情况和任务相适应的。

这也与近代欧洲宪法观念的发展大异其趣。按照博肯福德(Ernst-Wolfgang Bockenforde)的梳理,从17、18世纪宪法作为贵族的权利清单与统治契约而存在,是封建领主之间斗争妥协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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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天下主义改造为谋求人类普遍解放的无产阶级政治世界观图景,以证明其对资本主义宪法的超越。人民宪法的叙事区分了作为一盘散沙的人民和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中国人民在过去被人讥笑为‘一盘散沙,革命使得人民的意志和力量集中起来了。

[72]虽然《基本法》的目标是建立统治,并限定统治,但联邦宪法法院以基本权利教义学为核心的专业工作实现了所谓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实证主义, [73]成为一种典型的权利防御型宪法实施模式。传统—近代框架认为西方近代社会是当今世界各国万流归宗的楷模,中国近代史也将按此模式,从传统模式演变为西方的近代社会。[17](日)沟口雄三:《中国的公与私·公私》,郑静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261页。第四,审查标准的全覆盖。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历史地看,这些变动都涉及不同主体对制宪权的根本争夺,例如法国大革命胜利后不断出现的革命—复辟浪潮中的宪法变动,纳粹政治对魏玛宪法的打破等。

中国的人民主权概念因而是具体的、实践的、历史的,并非基于一次拟制的授权形式而固化。[99]习近平,见前注[36],第206-207页。

[4](日)沟口雄三:《作为方法的中国》,孙军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31页。在这个维度上,学者认为总章程是指对我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52]另一方面通过宪法,共同体决断了面向未来统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 [53]在这个意义上学者将宪法概括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章程。

[90] 第三,改革开放以来对社会主义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42]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页。

[74]Ernst-Wolfgang Bockenforde, Constitutional Jurisdiction, in Mirjam Künkler and Tine Stein (eds.), Constitutional and Political Theo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p.191. [75]Ernst-Wolfgang Bockenforde, The Concept and Problems of the Constitutional State, in Mirjam Künkler and Tine Stein(eds.), Constitutional and Political Theo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p.141. [76]See Theo ?hlinger, The Genesis of the Austrian Model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of Legislation, Ratio Juris, Vol.16, No.2, 2003, pp.206-222. [77]王旭:作为国家机构原则的民主集中制, 《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第75页。例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解释基本经济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位。三是宪法审查机构对宪法解释权的垄断行使。要么则在一种超法秩序(extra-legalorder)上理解根本法,忽视了宪法自身作为法秩序中规范的存在样态。

严格来说,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与标准意义上的以作出有效裁决的审查并不相同,在法律和实践中,还包括合宪性判断、合宪性问题协商、合宪性咨询论证等多种方式。习近平指出: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29] 然而,人民宪法并不承认抽象时空的自然状态,人民作为主权者的诞生是在具体历史情境下共同体意识觉醒,进而产生集体行动的过程。冲击—回应模式认为在19世纪中国历史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是西方入侵,中国作为有着绵延不断历史的文明体,其国内进程是由一个更加强大的外来社会入侵所推动的。

这种方法如果借用美国历史学家保罗·柯文的框架,是对两种传统上支配中国研究的西方中心论的解构。这种理论气魄在现行宪法序言中达到顶峰:《序言》指出,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其中有四件最重大的历史事件。

[44](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71页。[95]国家机关的组织和功能必然与能否实现和维护主权者意志这个根本问题息息相关,在这里取得最终的正当性。概括地说,它在逻辑上包含双重命题:第一,党领导人民制宪。例如,2015年,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37]刘少奇,见前注[3],第30页。[63]习近平,见前注[42],第9页。

治理型宪法不同于近代西方宪法观念形成的两种基本的实施模式,即权利防御模式与权力调控模式。[56]Grimm, supra note [51], p.24; Bockenforde, supra note [50], p.161. [57]Michael Stolleis, Public law in Germany1800-1914,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323. [58]Bockenforde, supra note [50], p.164.其思想渊源可以参见(德)卡尔·弗里德里希:《历史视域下的法哲学》,张超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

[36]习近平:切实尊崇宪法,严格实施宪法,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01页。[47]施米特,见前注[44],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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